净水专用活性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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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净化水用煤质活性炭简介:
用途: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,用于工业用水的脱氯、除油、净化、生活饮用水和污水的深度净化处理以及水源突发污染的净化处理。
外观:暗黑色炭素物质,呈颗粒状。
杂质:活性炭中不得含有足以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、有毒物质。
二、质量标准、技术指标:
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/T 7707.1---2008规定
项 目 | 指 标 | |||
漂浮率/% | 柱状煤质颗粒活性炭 | ≤2 | ||
不规则状煤质颗粒活性炭 | ≤10 | |||
水分/% | ≤5.0 | |||
强度/% | ≥85 | |||
装填密度/(g/L) | ≥380 | |||
PH值 | 6—10 | |||
碘吸附值mg/g | ≥800 | |||
亚甲基蓝吸附值mg/g | ≥120 | |||
苯酚吸附值mg/g | ≥140 | |||
水容物/% | ≤0.4 | |||
粒度/% |
Ф1.5mm | >2.50mm | ≤2 | |
1.25mm--2.50mm | ≥83 | |||
1.0mm--1.25mm | ≤14 | |||
<1.0mm | ≤1 | |||
8x30 | >2.50mm | ≤5 | ||
0.6mm-2.50mm | ≥90 | |||
<0.6mm | ≤5 | |||
12x40 | >1.6mm | ≤5 | ||
0.45mm—1.6mm | ≥90 | |||
<0.45mm | ≤5 |
注:按客户要求生产适用对口产品,对粒度和指标有特殊要求,可在订货时协商。
三、质量保证:
抽样1:20包一批次,抽样不低于15包。
检验分类2: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
外观检查3:目视法。
所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产品应由厂的质检部门进行检查,每一批出厂的产品都附有规定的质量合格证。
四、标志;产品包装件外表面上应标明产品型号、名称、商标、净重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生产厂名。
五、包装;用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、集装袋、铁桶、木桶包装,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包装。每个包装件的净重系列为:20kg、25kg、50kg、500kg、1000kg。包装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,合格证注明产品型号、名称、批号。
六、运输;运输中应防潮、防止包装袋(桶)破损、严禁抛掷、严禁与其他化工产品特别是强氧化化工产品混装。
七、贮存:在贮存仓库期间,应单独存放,同一建筑物或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化工产品,包装件分批存放,应下置垫板,库顶防漏。室外临时存放,应下置垫板,防雨棚布覆盖,做到防潮防湿贮存。